涉刑毀輕鐵站設施 兩少年判更生中心賠港鐵共28萬
發布時間: 2019/12/03 17:55
最後更新: 2019/12/03 17:55
兩名17歲及15歲男生於9月7日凌晨時分,進入屯門3個輕鐵站內破壞售票機及拍卡機,又向閉路電視噴漆,兩人早前承認3項刑毀罪,今(3日)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。裁判官指案情嚴重,被告行為影響到該區居住及跨區工作的居民生活,判兩名被告進入更生中心,及向港鐵公司賠償共28萬。
17歲被告及15歲被告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,案情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9月7日的凌晨時分,用硬物破壞輕鐵蝴蝶站、屯門泳池站及兆康站共5部售票機及7部拍卡機,以及向12部閉路電視噴上油漆,其後兩人乘搭的士離開,港鐵職員駕駛車輛跟隨及報警,兩名被告其後被警方截停及拘捕。
17歲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患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,自小學3年級起需要藥物協助,更一度患上焦慮症,連踏入校園都感到困難,但儘管如此被告的成績依然不俗,直到中學才轉校,以配合他的特殊學習需要。辯方又指,被告因6月起開始的運動而情緒受影響,才以不正確的途徑表達理念,被告亦為此感到內疚及抱歉。
辯方又指出,案件發生時輕鐵站內並無其他使用者,而翌日輕鐵站亦沒有停駛,被告並非有計劃地犯案,現時亦明白自己行為魯莽。辯方指雖然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,但仍希望法庭可考慮非監禁式的刑罰,又提到被告至今已被還押88天,而青少年人對於監禁有較大感受,被告現已覺悟前非,希望可以讓被告在家人、學校及社工的協助下繼續學業。
15歲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,則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頭腦簡單,過往行為良好及沒有案底,又指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,犯案僅出於一時衝動,被告早前坦白認罪,表達了被告的悔意,及已經得到深切教訓,又承諾今後會以合法渠道表達意見。
裁判官判刑時指,兩名被告年輕,過往亦無案底,明白兩人對社會活動有自己看法,以及可能有高尚理念,藉犯案以懲罰港鐵公司的不當行為,惟兩人不應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,又指被告針對公共交通設施的行為,會影響到該區生活的居民,以及跨區上班工作的人士,加上兩人犯案時戴上口罩及帽前往輕鐵站,又帶同硬物和噴漆,屬有計劃犯案。裁判官認為非監禁式刑罰不足以表達罪責及案情嚴重性,最終判處兩人進入更生中心,及向港鐵公司作全額賠償。
另外,兩名被告早前認罪後,裁判官一度頒令賠償逾28萬。其後,裁判官發現《裁判官條例》第98條規定,裁判官就每項控罪不可判處1名被告超過10萬元的賠償,因此今天再作覆核。最終,基於兩名被告被同控以3項控罪,而每項控罪賠償額未有達到10萬元,因此維持原有命令,兩名被告須各自就本案賠償港鐵公司共港幣142,723.5元。
記者:王仁昌